中新網2月17日電 據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八桂法苑”消息,2014年2月17日下午,廣西壯族自治區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胡平故意殺人一案繼續開庭,公開宣判了一審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胡平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物質損失73324.1元。
  2月13日,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胡平故意殺人一案。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認定:被告人胡平原系廣西壯族自治區平南縣公安局刑偵大隊民警。2013年10月28日,胡平攜帶其配備的“六四”式手槍到平南縣大鵬鎮協助湖南省新化縣民警劉華、羅忠政調查案件。當日19時許,三人結束工作後到大鵬鎮“兄弟酒家”吃晚餐,胡平違規飲酒。21時許,醉酒後的胡平乘車返回平南縣城。途經大鵬鎮新塱街時,胡平要求下車併在街道上吵鬧滋事。22時許,胡平在街道上掏出其佩戴的“六四”式手槍開了一槍,隨後進入被害人蔡世勇、吳英(孕婦)夫婦經營的“老牌螺螄粉店”內,詢問是否有奶茶。聽說沒有後,胡平用槍拍打餐桌,接著持槍朝店內天花板開了一槍,還持槍指著正在店內吃米粉的客人頭部。當吳英再次說沒有奶茶時,胡平持槍朝蔡世勇、吳英夫婦連開三槍,擊中吳英的頭部、手部及胸部,致吳英嚴重顱腦損傷死亡;擊中蔡世勇的右肩,致蔡世勇輕傷。
  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胡平身為人民警察,違反槍支管理使用規定,攜帶槍支酗酒,酒後滋事,持槍朝他人射擊,造成一名孕婦死亡、一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對於胡平酒後過失致人死傷的辯解及其辯護人關於因蔡世勇與胡平搶槍而擊發導致死傷,不能排除胡平作案時屬於複雜性醉酒的可能的辯護意見。法院認為,本案的多名目擊證人均證實胡平主動開槍射擊二被害人,之後才發生被害人蔡世勇與胡平搶奪槍支的事實,南寧市第五人民醫院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及鑒定人出庭作證均證實,胡平作案時處於單純醉酒狀態,並未喪失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胡平的辯解、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胡平的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後果特別嚴重,罪行極其嚴重。遂依法做出前述判決。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胡平當庭提出了上訴。  (原標題:廣西槍殺孕婦警察判死刑 被認定處於單純醉酒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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